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四 章 管制 ( 106年06月14日)
第 28 條
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應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

前項登載情形,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及方式,定期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及食品藥物署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