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四 章 管制 ( 106年06月14日)
第 34-1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偵測管制藥品濫用情形及辦理預警宣導,應建立監視及預警通報系統,對於醫療(事)與其他相關機構、團體及人員通報濫用個案者,並得予以獎勵;其通報對象、內容、程序及相關獎勵措施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