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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五 章 罰則 ( 106年06月14日)
第 40 條
未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置管制藥品管理人,或未依第七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違反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四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其管制藥品管理人亦處以前項之罰鍰。

違反第十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其所屬機構或負責人亦處以第一項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