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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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二 章 使用及調劑
( 106年06月14日)
第 6 條
醫師、牙醫師、獸醫師及獸醫佐非為正當醫療之目的,不得使用管制藥品。
醫藥教育研究試驗人員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正當教育研究試驗,不得使用管制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