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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二 章 使用及調劑 ( 106年06月14日)
第 8 條
醫師、牙醫師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應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

獸醫師、獸醫佐使用管制藥品,其診療紀錄應記載飼主之姓名、住址、動物種類名稱、體重、診療日期、發病情形、診斷結果、治療情形、管制藥品品名、藥量及用法。

第一項管制藥品之範圍及其專用處方箋之格式、內容,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