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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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7年04月24日)
第 22 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管制藥品之銷燬者,應備具申請書;銷燬後,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出具銷燬證明,並副知食品藥物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