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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 三 章 廣告及流通管理 ( 107年05月02日)
第 11 條
化粧品業者應建立與保存產品直接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資料。但直接販賣至消費者之產品流向資料,不在此限。

前項資料之範圍、項目、內容、建立與保存期限、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