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 四 章 抽查、檢驗及管制
( 107年05月02日)
第 14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輸入化粧品之邊境管理,得對有害衛生安全之虞之化粧品,公告一定種類或品項,經抽查、抽樣檢驗合格後,始得輸入。
前項抽查、抽樣檢驗之方式、方法、項目、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