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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 四 章 抽查、檢驗及管制 ( 107年05月02日)
第 19 條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或化粧品業者,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

前項檢舉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