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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 五 章 罰則 ( 107年05月02日)
第 26 條
本法所定之處罰,除撤銷或廢止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外,其餘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