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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 五 章 罰則 ( 107年05月02日)
第 27 條
本法有關公司、商業或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之廢止,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勒令歇業處分確定後,移由工、商主管機關或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