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 108年08月29日)
第 10 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使用之設施,採由進料口至出料口一貫密閉式作業為原則;其未採一貫密閉式作業,而有粉塵或有害氣體產生之虞者,應設置局部排氣裝置及負壓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