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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 108年08月29日)
第 13 條
液劑化粧品製造場所,應具備下列設備:
一、液劑調配容器。
二、液劑澄清槽或瓷缸。
三、攪拌設備。
四、過濾設備。
五、定量充填(分裝)設備。

前項化粧品製程有濃縮必要者,應設濃縮(減壓)裝置;有滅菌必要者,應設加壓滅菌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