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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 108年08月29日)
第 2 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之廠房,與住宅或公共場所隔離為原則,且不得妨害公共衛生及安全。

前項廠房之建築,應堅固,並能防鼠、防蟲、防塵,且易於清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