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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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劑生資格及管理辦法
( 108年11月11日)
第 4 條
藥劑生證書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藥劑生證書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連同原證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