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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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劑生資格及管理辦法
( 108年11月11日)
第 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藥劑生;其已充藥劑生者,撤銷或廢止其藥劑生證書:
一、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或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依本辦法受廢止證書之處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