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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販賣之管理 ( 99年08月05日)
第 15 條
家庭留置成藥或固有成方製劑之服務員,於推銷或執行工作時,應配帶服務證,指導用戶將藥品留置袋(箱)置於不被日晒、雨淋、受潮及不易為兒童獲取之處所。如發現袋(箱)內藥品有變質、沉澱、損壞或其他不良狀況時,應即收回或換入新品。並不得將任何成藥或固有成方製劑拆封或改裝及沿途或設攤販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