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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販賣之管理 ( 99年08月05日)
第 17 條
兼營零售乙類成藥者應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對內服及外用成藥,應各別專設櫥櫃陳列,妥善貯藏。但含藥酒類不在此限。
二、商號或招牌不得使用藥商名稱或易被誤認為藥商之字樣。
三、不得設置藥品推銷員及本辦法所稱之服務員。
四、不得將成藥拆除包裝零售。
五、不得買賣來源不明之成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