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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檢查及取締 ( 99年08月05日)
第 18 條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對於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之檢查或抽驗,除依藥事法有關規定辦理外,並得派員檢查或抽驗留置於家庭用戶之成藥、固有成方製劑及其裝置用袋(箱)。

第 19 條
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或涉及偽藥、劣藥、禁藥者,依藥事法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