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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害救濟法   第 三 章 藥害救濟業務 ( 109年01月15日)
第 11 條
辦理本法所定藥害救濟相關業務之人員,因執行職務而知悉、持有藥物製造業者、輸入業者或藥害受害人之秘密者,不得無故洩漏,並不得為自己利益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