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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害救濟法   第 五 章 罰則 ( 109年01月15日)
第 22 條
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應繳納徵收金之差額二倍至三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