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藥害救濟給付標準  ( 110年09月01日)
第 4 條
申請藥害救濟案件,經審議可合理認定為因藥品之不良反應致障礙者,依下列障礙程度給付;經審議無法合理認定有其他原因致身體障礙者,於最高額度內,酌予給付:
一、極重度障礙:最高給付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重度障礙:最高給付新臺幣二百二十五萬元。
三、中度障礙: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九十五萬元。
四、輕度障礙: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七十五萬元。

前項障礙等級,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身心障礙等級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