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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醫材儲備動員管制辦法  ( 109年02月21日)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公、民營醫院,係指下列之醫院: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主管機關,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指定之急救責任醫院。
二、國軍醫院。
三、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主管機關依需要指定之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