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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  ( 103年10月23日)
第 5 條
審議委員會對於審議案件,認為有對受害對象複檢或訪查之必要時,得指定醫療機構或醫師予以複檢,或指派專人進行訪查。受害對象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