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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藥物供應製造及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 89年07月31日)
第 2 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辦法申請獎勵:
一、引進罕見疾病藥物、或將罕見疾病藥物列入處方集、或專案申請罕見疾病藥物,對罕見疾病藥物之供應,著有貢獻者。
二、製造符合國內需求、本土特有、不易進口、當時無法充分供應或其售價顯不合理之罕見疾病藥物,嘉惠病患,著有效益者。
三、在國內自行研發新罕見疾病藥物,經取得國內、外之專利或授權,或取得國內、外新罕見病藥物之專利或授權,並在國內進行臨床試驗研究,對罕見疾病藥物之研究發展,著有成效者。
四、其他對罕見疾病藥物之供應、製造及研究發展,有特殊貢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