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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藥物供應製造及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 89年07月31日)
第 3 條
獎勵方式以頒發獎金為之,但情形特殊者,得改予或併予其他獎勵。

頒發獎金之額度及其他獎勵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年度預算、相關經費及實際需要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