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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藥物供應製造及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 89年07月31日)
第 4 條
獎勵以每年定期辦理一次為原則。

符合第二條所定資格者,得於規定期限內,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獎勵;相關之公會、團體,亦得薦請中央主管機關核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