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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藥物供應製造及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 89年07月31日)
第 6 條
相同之研究或發明分別申請獎勵時,應就最先提出申請者獎勵之。二個以上獎勵對象就同一事實共同申請獎勵時,所獲得之獎勵應由全體申請人所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