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依前條規定專案申請罕見疾病藥物,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
一、由罕見疾病病患或家屬提出申請者:病患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醫療機構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或處方、該藥物出產國仿單,或有關之安全或療效資料。
二、由政府機關、醫療機構及相關基金會、學會、協會提出申請者:病患同意書、醫療機構提出之治療計畫書或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該藥物出產國仿單,或有關之安全或療效資料。
三、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或指定之機關、團體提出申請者:病患同意書、醫療機構提出之治療計畫書或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該藥物出產國仿單,或有關之安全或療效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