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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醫療照護費用補助辦法  ( 106年09月08日)
第 9 條
醫事服務機構依前二條規定申請補助之費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病人收取。

醫事服務機構申請補助費用時,有擅立收費項目、費用異常或其他虛偽不實情事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予刪減;所刪減之費用,不得向病人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