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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科技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 102年10月18日)
第 6 條
依本辦法申請獎勵之案件,應由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獎勵之。

前項之申請審議,每年辦理一次。必要時得增加辦理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