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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科技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 102年10月18日)
第 9 條
遇二個以上獎勵對象,為相同之發明或研究,分別申請獎勵時,應就最先申請者獎勵之。二個以上獎勵對象共同申請獎勵時,其所受獎勵為該共同申請人所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