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藥劑生駐店從事中藥之買賣及管理須修習中藥課程標準  ( 84年01月13日)
第 3 條
前條所列中藥課程,須在公立或經教育部立案之私立醫學院及藥學專科學校修習,由各該院校發給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