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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劑生駐店從事中藥之買賣及管理須修習中藥課程標準  ( 84年01月13日)
第 4 條
辦理修習中藥課程之院校,應事先擬具招收修習中藥課程學員辦法(包括課程內容、修習方式、時間、招收學員名額及學費等),報經教育部核准;並將參加修習課程及格者列冊分別陳報教育部及行政院衛生署備查。

行政院衛生署得商請教育部選定學校辦理修習中藥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