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條
其他
一、輸入或製造之血漿製劑,應申請檢驗封緘後,始得銷售。
二、血漿製劑之藥品許可證持有者,須於每年三月一日前檢送前一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之各品目、批號血漿製劑輸入或製造數量及運銷紀錄至署備查。逾期未辦理者,許可證持有藥商暫不准申請血漿製劑類查驗登記。
三、血漿製劑之回收計劃書:血漿製劑之藥品許可證持有者應訂定回收作業計畫書,以因應危害藥物之回收,其內容包括下列各項資料:
(一)藥品之品名.
(二)藥品之批號或序號等識別資料與編號。
(三)藥品回收之原因及其可能產生之危險。
(四)停止銷售該藥品之指示及其他應執行的動作。
四、血漿製劑之適應症及仿單應加刊之事項
(一)肌肉注射用人免疫血清球蛋白(Immunoglobulin Human)之適應症為「免疫血清球蛋白缺乏症、A型肝炎的預防、麻疹的預防和治療」。
(二)人血清白蛋白(Albumin Human) 之適應症應為「低蛋白血症、休克、燒傷」。
(三)以人血為來源之血漿製劑,係自人類血漿分離而得之產品,為使病患充分了解使用之風險與利益,特規定該類製劑之外盒,應以中文標示「請與你的醫師討論使用此產品之風險與利益」,其中文仿單應加刊下列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