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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人用血漿製劑之查驗登記  ( 90年11月06日)
第 9 條
安定性資料:應敘述產品之安定性以訂定其儲藏條件與有效期限,必要時應有半製品或調配原液在特定儲存或運送條件下之安定性及其確效資料。

安定性試驗報告應依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藥品安定性試驗準則」內容確實執行,並檢附實驗方法、統計分析及定量分析方法的確效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