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生物性體外診斷試劑之查驗登記  ( 90年12月05日)
第 4 條
產品製造及純化過程:對於生物性體外診斷試劑製程中之管制應有完整之敘述。並檢附書面作業程序。
一 原料:
(一)應表列所有使用於製造原料與半製品成份之名稱、測試方法與規格,或其參考文獻。對於購買之原料,應有供應商之分析證明與自家檢定結果。
(二)應表列所有使用於製造原料與半製品之特殊試劑與材料,如培養基、稀釋液、染劑、試劑、緩衝液、血清、抗生素、單株抗體、保藏劑之測試方法、測試結果與其相關之規格。某些情況下(如使用胜或單株抗體為製造原料與半製品時)則須詳述其製備過程及特性。
(三)動物性原料、試劑及成分的管制:若於製造過程中有使用由動物來源取得之原料時,需證明其不含外來物質,如牛海綿狀腦病變(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 B-SE)物質,與其他動物病毒。
二 流程圖
三 製程:製程中,依其材料來源之不同,應有各相關之資料。
(一)動物來源
(二)人來源:對於在製造過程中所使用材料為人來源時,應依實際需要載明:
(三)細胞來源:對於所使用材料為細胞來源如單株抗體或重組DNA 技術時,應依實際需要載明:
(四)合成來源:對於所使用的材料為合成來源如合成胜,核酸等,則應包含其純化之步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