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疫苗類原料藥之製程管制資料:
一 製程管制
二 製程確效
(一)生長:應依據相關紀錄,提供每個生長過程的生長曲線或生長特性的鑑定。包括能證明抗原製造效率的數據,及在生長情況下能顯示基因標記的安定性數據。
(二)採收:應依紀錄提供採收的產量、純度及效價。
(三)不活化:應依紀錄提供不活化或滅菌曲線的描述,也應測量殘餘活性的方法,及靈敏度。
(四)純化:應提供產量、純度及生物活性的資料。並對不純物(試劑、內毒素、細胞蛋白質或核酸及其他殘餘的汙染物)管制。應該採用公認的標準(如:國際單位)來進行比 較。
(五)微生物學:應對製程中,用於培養基滅菌、防腐劑的效率、去污染、細胞廢棄前的去活化確效加以說明。如果該原料藥為無菌藥品時,應符合「無菌製程確效」之相關資料。
三 生物負荷量之管制:對非為無菌狀況下的製程,應對生物負荷量試驗進行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