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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 三 章 檢驗作業及閾值 ( 110年06月30日)
第 18 條
初步檢驗結果在閾值以上或有疑義之尿液檢體,應再進行確認檢驗。確認檢驗結果在下列閾值以上者,應判定為陽性:
一、安非他命類藥物:
(一)安非他命:500 ng/mL。
(二)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500 ng/mL,且其代謝物安非他命之濃度在100ng/mL以上。
(三)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500ng/mL。同時檢出MDMA及MDA時,兩種藥物之個別濃度均低於500ng/mL,但總濃度在500ng/mL以上者,亦判定為MDMA陽性。
(四)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MDA):500ng/mL。
(五)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安非他命(MDEA):500ng/mL。
二、海洛因、鴉片代謝物:
(一)嗎啡:300 ng/mL。
(二)可待因:300 ng/mL。
三、大麻代謝物(四氫大麻酚-9-甲酸,Delta-9-tetrahydrocannabinol-9-carboxylicacid):15ng/mL。
四、古柯鹼代謝物(苯甲醯基愛哥寧,Benzoylecgonine):150ng/mL。
五、愷他命代謝物:
(一)愷他命(Ketamine):100ng/mL。同時檢出愷他命及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時,兩種藥物之個別濃度均低於100ng/mL,但總濃度在100ng/mL以上者,亦判定為愷他命陽性。
(二)去甲基愷他命:100 ng/mL。

前項以外之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之濃度作為判定檢出之閾值。未有公告者,檢驗機構得依其分析方法最低可定量濃度訂定適當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