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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 五 章 附則 ( 110年06月30日)
第 36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一條、第十條之一至第十條之三,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