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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 二 章 檢體收件及監管 ( 110年06月30日)
第 4 條
檢驗機構應訂定檢體收件及監管作業程序,自尿液檢體收件,經檢驗及其報告之函復,至尿液檢體之儲藏及驗餘檢體之處理等,每一項作業之經手人、日期及其目的均應記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