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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 二 章 檢體收件及監管 ( 110年06月30日)
第 6 條
檢驗機構收受尿液檢體時,應先檢視是否與檢體監管紀錄表記載相符。經發現有異常現象時,應即通知委驗機構,並記錄於檢體監管紀錄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