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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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 二 章 檢體收件及監管
( 110年06月30日)
第 9 條
檢驗機構對於驗餘檢體之處理,應依相關規定或與委驗機構之約定為之。
非司法案件之陰性尿液檢體,得於檢驗報告送出十四日後銷毀。
陽性尿液檢體,應保存於低於攝氏零下二十度之冷凍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