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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   第 四 章 文件及檔案管理 ( 110年06月30日)
第 17 條
實驗室應訂定文件管制程序,規範相關文件之訂定、修正、定期審查、分發管制及建檔保存。與檢驗相關之文件及紀錄,應保存二年以上或依檔案法規定辦理,並得視委驗機構需要予以延長保存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