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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6月30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政府機關(以下簡稱政府機關),為執行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所設之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應符合本標準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之規定。

第 3 條
政府機關應定期查核其所屬實驗室是否符合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