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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認證及管理 ( 110年06月30日)
第 21 條
檢驗機構之績效監測不符第十五條規定或實地評鑑不合格者,應於接獲通知五日內,向執行機關提出說明及改進情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