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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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人員設置
( 110年06月30日)
第 28 條
檢驗機構應指定專責品管人員,確認所有資料及品管結果。
專責品管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主修分析化學或其他相關之自然科學,且具一年以上之檢驗實務經驗。
二、具有碩士學位,其大專或研究所主修分析化學或其他相關之自然科學,且具二年以上之檢驗實務經驗。
三、大學或專科學校化學或其他相關自然科學之科系畢業,且具三年以上之檢驗實務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