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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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第 七 章 停止檢驗、認證暫停、撤銷及廢止
( 110年06月30日)
第 44 條
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關應將所作之處分,以書面通知相關機關:
一、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暫停檢驗。
二、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或前條規定,停止認證檢驗業務或撤銷、廢止認證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