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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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第 七 章 停止檢驗、認證暫停、撤銷及廢止
( 110年06月30日)
第 45 條
檢驗機構不服暫停檢驗、停止認證檢驗業務或撤銷、廢止認證資格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提出申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