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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第 七 章 停止檢驗、認證暫停、撤銷及廢止 ( 110年06月30日)
第 46 條
檢驗機構經撤銷或廢止認證資格未滿一年者,不得以同一名稱或就同一處所重新申請認證;其檢驗負責人於二年內不得擔任檢驗機構之檢驗負責人。